壹 ‧ 訓練資格
代訓人員應分別符合下列條件:
貳 ‧ 訓練類別
一、訓練:分為一般訓練及特定計畫訓練兩種,在本院上級人員指導下,可直接參與行政或臨床作業與值班。
二、見習:目的在於使見習者熟悉工作環境或了解實務問題,作為未來實際從事工作之準備,見習者得在本院上級人員指導下,有限度參與行政或臨床作業與值班。
三、參訪、參觀及觀摩須另案簽准。
參 ‧ 申請程序
一、提出申請前應先與本院訓練單位確認訓練項目及訓練期間。
二、由原醫療機構備函,國外人員得由本人於三個月前提出,申請應依訓練項目填寫表單後向本院教學部提出申請:
三、經本院訓練單位主管及院長核准後,函復原醫療機構,請協助填寫切結書如下:
五、如原醫療機構需合約書者,得參酌附件格式辦理,並於訓練起始日一個月前函送教學部備查。
肆 ‧ 訓練費用
一、申請至本院代訓者,為促進院際、國際交流免收費用,惟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視情況酌收訓練費用:
(一)糖尿病衛教:每名每次壹仟伍佰元。
(二)高壓氧臨床實務訓練:醫師每名每月新台幣壹萬元,其他醫事/行政人員每名每月新台幣伍仟元,未滿一個月仍以一個月計。
(三)特定訓練計畫:由主辦單位個案簽核。
(四)主管機關、學會另有規定者,依規定辦理。
二、若當次來文申請訓練期間逾(含)30天以上者,本院訓練單位得申請代訓人員及主要指導者(1名)每月每名餐費補助各參佰元(實報實銷);若為臨床醫事人員培訓計畫之聯合訓練者(訓練期間不限),亦可比照前述申請餐費補助。(導生座談核銷)
三、代訓人員應於收到核准函後,訓前繳納訓練費用(簽准免收者得免繳費用);申請延長訓練者亦應於展延日前繳納。
伍 ‧ 報到事項
一、代訓人員應於指定時間向本院教學部辦理報到手續,並繳納訓練費用(簽准免收者得免繳費用)。未經本院函覆通知前,代訓人員不得提前到院受訓。
二、國內醫事人員應於訓練前向執業所在地衛生主管機關完成支援報備手續。
三、本院不支給任何薪資,膳宿自理;但因訓練需求安排值班時,得發給值班津貼,值班津貼比照本院同職類人員相關標準核給。
四、至本院訓練之代訓住院醫師(適用勞基法者),若因教學訓練之需要而有延長工時者,本院提供代訓人員班表及出勤紀錄備查,並依原醫療機構之敘薪標準計算每小時工資額,由本院提撥加班費予送訓醫療機構,再由原醫療機構轉發予代訓住院醫師。
五、代訓人員須於報到前完成職前訓練課程,未如期完成者,視同未完成訓練,不發予受訓證明;受訓期間超過三個月者,比照本院新進人員之職前教育訓練辦理,並於到職三個月內完成。
陸 ‧ 延長或縮短訓練期間
一、代訓人員於報到前如欲變更訓練期間,應依第參條重新提出申請。
二、代訓人員於訓練期間如需延長訓練,應由原醫療機構備函,於原訓練期滿前向教學部提出,經訓練單位主管及院長同意後,始得變更;倘展延日前仍未簽准,則應於原結訓日離院,於簽准後重新到院。
三、代訓人員於訓練期間如需提前終止訓練,經訓練單位主管同意後,始得變更。
柒 ‧ 受訓人員考核
一、考核項目由訓練單位依訓練項目訂定之,並予以執行。
二、代訓人員在本院接受訓練期間,如有違規事項,由訓練部門主管逕行警告;如仍再犯,本院得停止其訓練,並函告原醫療機構。
三、訓練期滿經且經訓練單位考核通過者,始可發給訓練證明。
捌 ‧ 結訓
一、代訓人員結訓時應至教學部辦理離院手續,並完成考核表及回饋表。
二、代訓人員所應完成之病歷紀錄,須於辦理離院手續前完成。
三、未完成離院手續者,本院不發給訓練證明,並通知送訓機構一年內禁止再薦送人員至本院代訓。
玖 ‧ 注意事項
一、代訓人員須遵守本院規範;訓練期間所悉本院之對外不公開事項,均有保守機密之義務。
二、代訓人員於訓練期間應依規定配帶識別證,受訓期間若遺失識別證,請儘速通知教學部代為向人事室申請補發。
三、憑識別證可至中國醫藥大學圖書館借書,但須依圖書館相關規定辦理。
四、為避免罹患傳染性疾病之受訓人員造成本院群聚事件,受訓人員疑似或確診傳染疾病即暫停訓練活動,經醫師確認無傳染之虞才可返院訓練。